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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

石家庄驾校  :  2015-10-21 21:37:59 

将于201511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严重超员、超速的校车司机和营运客车司机,111日起,这类司机将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而现行的处罚规定均是罚款、扣分、扣留机动车这样的行政处罚。

  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机,111日开始,将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罪。

  三是一直以来,使用假驾照或者盗用驾照的行为不少见,现有的规定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行为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比如,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明确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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